当日,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看守所对王先民一案一审宣判:王先民犯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数罪并罚,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宣判后,王先民表示将上诉。
法院认定受贿1053万
1967年出生的王先民是甘肃岷县人,大学文化程度。2003年3月至2006年11月,任中共陇南市组织部副部长、人才办主任;2006年11月至2010年3月任宕昌县县委委员、常委、书记。
2010年6月11日,由于涉嫌受贿罪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省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王先民执行逮捕,并由兰州市公安局执行,6月12日,兰州市公安局干警前往宕昌县对王先民执行了逮捕。此案由省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,当年8月9日向白银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。
2010年11月2日,白银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。经审理,法院认定了被告人王先民被指控的29项受贿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犯罪事实。